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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首例销售非法音像制品刑事案件判结

发布时间:2008-12-8 13:32:0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编辑: 收藏此页 字体: 【】 【】 【

2007年9月29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喻川林有期徒刑11个月,王盛香有期徒刑10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判决之日起生效。至此,备受文化部及省、市文化部门高度关注的俊华大厦喻川林、王盛香贩卖非法音像制品一案,历时8个多月终于尘埃落定。

     案件经过:2007年1月9日晚,江汉区文体局、江汉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侦查线索,在俊华大厦B座2306号房查获一处贩卖盗版音像制品窝点,当场抓获经营者王盛香和喻川林及3名进货人员,现场查缴1604个品种的涉嫌非法音像制品21716张,其中涉嫌淫秽音像制品329张。武汉市文化文物稽查支队负责同志(以下简称市支队)高度重视此案件,当即带领执法人员会同江汉区检察院的同志赶赴现场协同办案。与此同时,江汉区公安分局水塔派出所刑侦队民警介入调查,当即将喻川林、王盛香和3名进货人员带到水塔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带走329张涉嫌淫秽光盘进行鉴定。市支队执法人员则将涉嫌非法音像制品抽样带回鉴定。经市支队执法人员当晚通宵达旦对1604个品种的抽样音像制品鉴定,收缴的21716张光碟均为非法音像制品。
     由于喻川林、王盛香涉嫌批销非法音像制品数量巨大,已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市支队与江汉区文体局研究决定,将该案件正式移交区公安分局水塔派出所立案调查。次日,2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月14日经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办案过程中,市支队与江汉区文体局顶住了来自于多方的压力,配合公安部门多次往返省、市、区有关部门对案件的证据进行收集及鉴定。
     2007年6月6日,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2007)第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川林、王盛香侵犯著作权罪,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数次开庭审理认定,该案件现有证据仅只能证明被告人喻川林、王盛香在未取得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销售侵权复制光盘,而被告人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行为,且无证明被告人与光碟复制、发行者有通谋,故被告人喻川林、王盛香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被告人喻川林、王盛香作为光盘复制品的持有者,不能证明其销售的光盘复制品有合法来源,亦不能提供相关著作权人、表演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其复制、发行的合法授权,应视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对喻川林、王盛香两名嫌疑人分别作出了有期徒刑11月及有期徒刑10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判决。
     “俊华大厦”喻川林、王盛香贩卖非法音像制品案的告破和判决,成为湖北省首例因销售非法音像制品被刑事判刑的案件,这起贩卖非法音像制品案件刑事案件的成功侦破,是文化、公安等执法部门及时查处、检察机关及时起诉、法院及时判决的结果,也是文化部门打击盗版音像制品活动的一次重大胜利,尤其是武汉市文化文物稽查支队和江汉区文体局执法人员不畏艰难,迎着压力而上,充分体现了文化行政执法者坚决将犯罪分子送上法庭的决心和能力。该案的告破和判决沉重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将为湖北省及武汉市打击音像盗版侵权,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开创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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